根据危险程度,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出现一定结果,其本质在于行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险性,因此,立法者将此危险拟制而将量刑前置化,目的在于减轻控方的追诉责任,降低入罪门槛,对某种危险行为加以特殊防范。而具体危险犯则要求实施行为导致某种危险的出现。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如果以抽象危险犯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会不适当的扩大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2}本文以为:危险驾驶罪应视为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根据平时的生活经验,把一个经常发生的一种不法行为视为一种危险的状态,司法上则依据这一拟定,对行为是否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进行统一化、格式化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