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确实有这样的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
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
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