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指的是上市公司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
三类股东成为历史,证监会明确四大审核口径。
1.基于公司稳定性要求,三类股东不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常德鹏表示,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相关规章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之前市场上传闻三类股东持股的界限为5%,不过在此次要求中并未出现该要求,这对于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较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2.规范运作,三类股东不能存在杠杆、分级、嵌套。证监会表示,鉴于相关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进行规范,“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3.要层层穿透,避免利益输送。同时,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并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式披露。
4.明确存续期以及续期的安排。此外,为确保符合先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