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月,因为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新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⑴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⑵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 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4. 中止诉讼的时间长短我国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随时都可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