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应自2005年11月1日条例。
第24条的行为的第七条,组织策划传销,工商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行为的第七条,演示,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超过1000万50万元的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行为的第七条规定,参加传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罚款2000元。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有一种算数非法传销没有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并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以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传销或传销变相情节严重的有关审批如何定性问题”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由国务院释放,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后,“传销经营活动的禁止通知书”,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犯有25按照第(规定)以上,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