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房多卖”,进行预告登记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知,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限制出卖人与买房人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其他买房人的作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在进行预告登记时要注意:
1、预告登记需要双方自主约定,其并非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同意进行预告登记,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2、预告登记后,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过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