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行驶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途行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酗酒行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限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限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做法负有直接职责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有前两款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