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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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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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如果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北京西城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北京房价近些年飙升,根据现有形式,推出西城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房。一般是听从国家号令,由政府统一拨款,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费用减半,由政府指导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是具有社保性质的商品住宅。小编下面详细介绍此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结合上文所述,北京西城区经济适用房是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形式下应运而生,这一举动不仅惠民利民,主要是给许多年轻人在一线城市减轻购房压力,提供买房的新契机,关于申请购房方面的其他问题,具体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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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在我国相关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相关的买卖。但这类房屋在买卖时,相关的买卖时间必须在购得房屋的5年后,买卖的价格和这类购买房屋价款差额的70%进行相关的缴纳,作为这类房屋土地价款进行补偿,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这类事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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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大学毕业第七年,从大学毕业一直在北京工作,在家里帮助下,终于凑够了首付,想在北京买房,买套二手的,想问下北京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买卖政策?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政府优先回购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早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很多户型上百平米,而且审核分配也不严格。2007年,北京实行了新的经适房制度,严格规定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请审核、后期管理等政策。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老经济适用房未出现回购案例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这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不再需要开具证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新经济适用房仍需开具放弃回购证明
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些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实施回购。此外,对于购买未满5年的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保部门无力回购的,也可由市保障房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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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北京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适用以下人权: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北京正式户口;2、稳定职业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能力;3、客户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有担保人;4、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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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什么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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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
在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非同等条件下,按签订售房合同日期为准,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线,之前的经适房上交售房款的10%作为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过户,并取得商品房产权;之后的经适房,需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指导价与购房价之差的70%上交土地收益金后,可以过户,并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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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律师回复] 北京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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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北京西城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百万元的补偿金。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用评估价、加上搬迁费等的费用,可以确定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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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能买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后离婚的,再购买其他的商品房是受限制的,政府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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