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调解。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原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定鉴定机构的证明,但被告的精神状态在当地是众所周知,久治不愈,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其患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了证明,鉴于此,可无须法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