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类型及理由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监所羁押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压力激增,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导致看守所对一些“边缘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边缘性疾病”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如患有传染性皮肤病、乙肝、高血压、癫痫、心脏病等,看守所以其身体不健康为由拒绝收押。 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肚内有异物。如一些为逃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吞吃刀片、针、钉等异物,且吞食后大多拒绝就医、手术。看守所以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拒绝收押。 第三类是犯罪嫌疑人腿部残疾或年纪较大。看守所以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