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上述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面四种情形,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即便有,法院一般不允许你重新鉴定,大多采用“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因此,很明显你的情况一审法院也可拒绝你重新鉴定的申请,可能既然答应了就让你去重新鉴定,结果被退回,所以干脆法官就不让你再鉴定了。虽然不合理,但是合法,你只能在判决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