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光盘、照相底片等。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公开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2、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
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第
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四)其他条件
比如说明书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公开充分等。具体需参阅最新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
设计专利
(一)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三)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授予专利权积极条件是什么
二、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发现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