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条例》第九条限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换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解决变换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换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组织不得应予下列人员在本组织从事诊疗技术规范限定的护理活动: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限定解决执业地点变换手续的护士;”据此,护士执业地点和工作地点不相同隶属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