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的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与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有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如果一方的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并且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也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总之一切以子女的利益为标准,子女跟随共同生活对子女更有利就判归谁共同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复婚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抚养费及探望权的行使,双方都可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