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有些学者还将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或者擅自转让该专利权,或者擅自将该专利权作为股份与他人联营作为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论述。 间接侵权成立的条件也是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研究探讨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侵权要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只有确定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为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不应当要求必须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在少数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没有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或者专利权人难以控告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只要向法院提供了间接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就应当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少学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