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第109、110条)
⑵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第108、111、112条)
⑶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书状,
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
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
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⑤通知开庭并公告,
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第113-119条、第122-123条)
⑷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第124-128条)
⑸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第124条)
以上流程可以图示如下:
起诉→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