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七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人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工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准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工人产假前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女工人生育或者小产的医疗花费,按照生育保险限定的事项和准则,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