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
(
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
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
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