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暴力伤害、使人染病等。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具有伤害行为,一般是违反操作规程、交通法规等。
二、罪过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伤害故意,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致人死亡是其结果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伤害故意。
三、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定:
一、客观不法:故意伤害行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
二、主观有责:伤害故意,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年满14周岁。
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客观不法:过失实行行为(违反规范的行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
二、罪过:过失(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扩展资料:
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
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
刑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一般言之,刑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
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