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询问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本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准则;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体检;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看,提议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牵涉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能够委托具有资格的判定人判定,判定人应当告知判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诉讼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诉讼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限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