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遣散原由:
一、(
1)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能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遣散。如果有限职责公司经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能够继续存在。
(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遣散。
二、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拥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