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
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不仅收养人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被收养人也有要求。须是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除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特殊情况,只有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身体健康的孤儿和弃婴数量呈下降趋势。而由于国内收养门槛过高,还有相当一部分健康孤儿,被国外家庭收养走。 同时,根据《收养法》法律责任条文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