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这里说的“民事合同有效期”,我想应该是“诉讼时效”吧。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3.根据此,你上面说的情况,乙方1992年付一半之后至今没在交付另外费用,甲方在这期间没提出过要求支付或异议。说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所以此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方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