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以上条文描绘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形; 二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即股东将出资转出时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没有公平、合理的交易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