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可用于出资财产规定有三个方面: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应收账款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的条件;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将其列为6类不可出资财产。因此,应收账款作为出资法律上没有障碍。但作为出资的债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而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可能因出资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影响公司债权的实现,使得债权出资的方式在实践中的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仍需要相关法规的细化明确债权的出资行为。如必须取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附条件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出资;债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年或5年的缴付期限;债权出资比例限制等等。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实践中应收账款作为出资较困难,即使搞的定工商,监管层也会关心出资的真实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