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在债权人要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往往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不易为外人察觉,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关键证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因而使得司法实务中认定虚假出资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作出了例举性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