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继承时,根据《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向公证处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代办应提供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如被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同时也提供其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股权证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须写明死者与继承人的关系、死者的父母情况,死者的婚后情况)、死者的配偶的情况、死者与配偶是否原配夫妻、死者生前共有几个子女,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状况、住址、身份证号码、死者生前是否有收养子女、死者与继承人住所不在一地或不是一个单位的应开具两份以上亲属关系证明、以便公证处核实相互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