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抽逃出资案件中,可以根据原告不同,产生如下三类诉讼类型:
一、公司为原告
1、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即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的股东都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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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为原告
1.公司某个股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
2.公司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抽逃出资股东,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股东都列为被告。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建议以股东作为原告,提出初步抽逃出资证据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抽逃出资股东。由抽逃出资股东举证未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款项是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交易为基础。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抽逃出资的佐证。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证明抽逃出资的事实。
三、债权人为原告
1.公司债权人诉公司及相关抽逃出资股东;
2.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
3.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及瑕疵股权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