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堂弟生病了,叔叔一时间根本就拿不出钱财了,就参与盗窃罪了,甚至为了显摆还留下痕迹了,还特意去写申请鉴定的,那么民事案件如何申请笔迹鉴定呢?

帮助10人 3.2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9-11-18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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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辩护先锋
    法律辩护先锋
    65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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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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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9-11-18
  • 刑事答疑法务
    刑事答疑法务
    评分5.0 “态度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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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笔迹鉴定条件: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要求: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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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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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留下痕迹了,民事案件如何申请笔迹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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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生病了,叔叔一时间根本就拿不出钱财了,就参与盗窃罪了,甚至为了显摆还留下痕迹了,还特意去写申请鉴定的,那么民事案件如何申请笔迹鉴定呢?
[律师回复]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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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生病了,叔叔一时间根本就拿不出钱财了,就参与盗窃罪了,甚至为了显摆还留下痕迹了,还特意去写申请鉴定的,那么民事案件如何申请笔迹鉴定呢?
[律师回复]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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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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