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车辆的报废年限具体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为了保证汽车的行驶安全、运行可靠和经济合理,凡参加营运的车辆,均应符合以下主要技术条件:
(1)车容整洁,装备齐全,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紧固可靠,汽车动力性能良好。
(2)发动机运转良好,燃、润料消耗正常,冷却水温在50℃以上时无敲击异响,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底盘各总成连接牢固,不过热、无异响,性能良好,各润滑部位不缺油;钢板弹簧无断裂或错开现象;轮胎气压正常;汽、挂车连接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转向轻便灵活,横直拉杆及球头销不松旷,性能良好,前轮定位符合要求,脚制动效能符合规定,手制动作用可靠,挂车制动装置有效。
(5)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内不进尘土、不漏雨,门窗关闭严密,开启灵活,挡风玻璃视线清晰。货箱无漏洞,栏板销钩牢固可靠。
(6)电气设备齐全,工作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