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次鉴定不需要写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五、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