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范围包括: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