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