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价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如果无保价或无表明货物事实上价值,那么只能按运费的三倍计量来赔偿损失。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公司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限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事实上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出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遗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惹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限定。 邮政公司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限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限定限制赔偿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由之一导致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公司不承受赔偿职责: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法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