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者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其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及公司本身的利益。对公司而言,出资人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已经成为公司本身的财产,出资人不复享有所有权,抽逃出资显然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抽逃出资者在抽逃出资后没有补足其出资,在公司分红时还要求自己的份额,当然使得公司对债权担保财产的减少,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那些没有抽逃出资的股东而言,抽逃出资者违反了公司成立时关于出资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不让他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公平的。4 可见虚假出资者的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惜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十分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