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哺乳假连休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那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呢?对此,确实会引发一些争议。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休假办法只提到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假假期,而没有提到哺乳假;产假单位必须执行,而哺乳假需经过单位同意,两者性质有差异;女职工产假之后连着哺乳假,将近一年不上班,完全处于休息休假状态,单位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虽然从现有的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我个人还是认为,女工哺乳假之后还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