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 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 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 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 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 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 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 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