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支票和纸质支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支票被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二、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理由,无法兑现。×年×月×日××银行××分行,经理×××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