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根据受害人就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亦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中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中山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雇请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护工劳务报酬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计算,现行标准为50元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