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限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本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本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项)
(一)未按照限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限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的限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或者未按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的限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限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并获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出工作业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训练,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