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在解决借新还旧业务中,
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借贷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借贷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借贷。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两方欺诈为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定主张免除保证职责。根据人民银行《不良借贷认定暂行办法》的限定,银行解决借新还旧应需要四个要求:一是借债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息金二是隶属周转性借贷三是再次解决了借贷手续四是借贷保证有效。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决准则,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借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无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借贷的事实上用途是用于返还旧借贷并获到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在借债合同中明确限定借贷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债合同项下的借贷,而不应该限定为“流动资本、公司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借贷用途为“以贷还贷”
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保证的借贷系用于偿还旧贷的表明书,该表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债合同编号、旧贷借债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