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中:
第
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因浮动抵押权的实质仍为动产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应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考虑到浮动抵押权至实行之前其标的物一直处于浮动状态,无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通常将导致设定抵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入清算程序,因此,为方便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和保障债权人之利益,该条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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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条规定浮动抵押登记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相对意义上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绝对意义上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
三、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应当看到,即便浮动抵押权登记完毕,在对抗效力上也存在例外,那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鉴于浮动抵押自身特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必须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