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断断续续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累计计算,比如一月份住院休息25天,三月份住院休息25天
五、六月份住院休息40天,可以认为是三个月的医疗期。这期间按病假工资开支。医疗期为三个月,从第一次休假时开始计算,加至第六个月,在这段时间内累计确定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全文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