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保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按职工提供的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但按税法规定,一般生产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工伤意外险)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二、有关规定如下:
1、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1)计提保险费时,按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支付购买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2、税法对“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闹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