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来讲应该叫做入赘女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一般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故在一般情况下,入赘儿子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仅在特殊情形下,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才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因此,如果入女婿的妻子没有去世,那么对岳父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入赘女婿一直同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对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入赘的女婿适当的遗产。但这并非作为继承人取得的,而是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