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严格控制的,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方可判处死刑。根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刑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作了下列规定:(1)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