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旦场测渡爻盗诧醛超互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对于原裁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够的,能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