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支付劳动者薪水,无论是一天还是半途。公司如果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能够手机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以及法律限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条 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限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报酬、经济赔偿,并能够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限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背本法限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限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