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住关系的,经查证确属违法同住的,应一律予以解除。同住生活期间两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置。同住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同住期间为共有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有债权、债务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置。对在哺乳期内的娃儿,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要求的,母方认可,也可由父方抚养。娃儿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的,应征求娃儿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娃儿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