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抱歉!由于近期工作非常繁忙,所以网站上的问题很久无回答了。希望诸位能够予以谅解。关于租赁物的保管职责的问题,首先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商定。合同中对两方权利义务的商定将作为认定两方职责大小的主要依据。但事实上生活中,很多房屋租赁都无签订租赁合同。在无合同商定的情况下,出租房中的油失火,本律师认为应当由承租方承受职责。借口如下:
1、出租房中的油,不论是食用油还是汽油、柴油等都是由承租方放置的。特别是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承租方更应该注意日常管理,
2、出租房始终在承租方的控制之中,那么承租方就应当妥善处置房屋的使用问题。因过失或有意将房屋损毁的,应当承受职责。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承受维修义务,如因未能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房屋毁损,自然就应当由出租房承受职责。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在无合同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受全部职责。